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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制定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演出经纪资格证》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加强持证人的业务能力,维持证书的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  持证人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是进行到期换领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培训课程的设置和课件制作。

           第六条  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实行网上授课和学籍管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可登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capa.com.cn)参加培训学习。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内容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经纪人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为准。
必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修满规定学时的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演出经纪人实务等。
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推荐的主题内容,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第八条  演出经纪人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全年开放。持证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在线继续教育学习。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为5年的持证人在取得证书后需进行两次继续教育培训,持证后第三年进入第一个继续教育培训期,到期换证年度进入第二个继续教育培期。未到期申请提前换证的持证人应按上述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一)持证人在第一个培训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证书到期前修满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即可;

(二)持证人在第二个培训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该培训期课程应在到期换证年度内开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上一培训期选修课程超出的学时数不计入下一培训期。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2年或4年的持证人,在证书到期前应参加一次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课时应在有效换证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持证人提交继续教育申请后,应在3个月时限内完成规定学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每个课程学习结束后设有课后测试,持证人通过测试考核则该课程学习完毕;如未通过则该课程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确认和记录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持证人,可以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报告期:

1、生育休产假的;

2、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不得申请办理演出经纪人换证手续;持证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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